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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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9號反請求原告 黃培盛
黃傳易 黃崇派 黃金治 黃廷意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黃有明 等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彰化縣○○鄉○○村○○路○○○號建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209元(427,709元+6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黃培盛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韓尚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