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4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招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招君涉犯公共危險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13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9月1日繫屬本院,然被告於110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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