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六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六九六號簡易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0三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