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其住所為「高雄市○○區○○街一三四之二號」,且經查該址為原告之戶籍地,惟經本院按該址寄送訴訟文書,經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原告,亦查無其他聯絡方式得以聯絡原告,自無從命原告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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