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新臺幣罰金肆萬伍仟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31日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85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8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9萬元,上訴後經本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160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於緩刑期間內傳喚不到、拘提無著,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5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且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