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詐欺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之侵占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侵占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8號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本院自不得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