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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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禎上列被告張宏禎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