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TANURFAUZIAH(中文名:莉塔,印尼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48號、第6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ITANURFAUZIAH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LITANURFAUZIAH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依證人SRIANAH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審酌被告為逾期居留之逃逸外籍移工,無固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11年1月4日裁定羈押,嗣於訊問被告後,於111年4月4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上揭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犯行,然被告為印尼籍人士,為逃逸之外籍移工,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為重罪,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1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怡貞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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