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書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而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為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而受刑人上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具狀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5日108年7月27日108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36號彰化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165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52號108年度簡字第1455號108年度易字第258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2日109年3月6日109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8年度投簡字第152號108年度簡字第1455號108年度易字第2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6日109年4月8日109年5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45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74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9號110年執更字第5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456罪名竊盜竊盜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7日108年5月17日108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54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54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02號108年度易字第302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9日109年4月9日109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02號108年度易字第302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8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2日109年11月27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16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16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5號110年執更字第5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789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6日108年9月6日108年7月25日至108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9、923、132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9、923、132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5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81、189號109年度易字第181、189號110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17日110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81、189號109年度易字第181、189號110年度易字第18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1日111年1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3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4號110年執更字第5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