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0六五、一五七五0號),本院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判決被告被訴幫助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免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四00號撤銷原判決,再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發回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台北縣三重市第一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函暨所附之甲○○死亡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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