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被告大地亮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強 上訴人與世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6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1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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