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5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5之3具保人胡顯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顯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胡顯誠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沒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一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影本以及送達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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