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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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桃園縣桃園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四0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及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