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共計叁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屬第1級毒品,依該條例第11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3.41公克)沒收銷燬,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