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之聲請人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之聲請人欄中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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