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吳宣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榮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102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裁定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4年12月31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自新臺幣(下同)897,480元擴張為9,248,647元,就原告其後擴張之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差額82,775元(92,575元-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後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吳明榮(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