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鈺鈞 被告 鄭雅萍
鄭濱男 鄭榮武 鄭尹禎 鄭雅仁 張鄭碧雲 陳鄭雪 鄭玉燕 邱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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