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債務人 蔡旭恩 債務人 莊燕雪
一、債務人蔡旭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1.15%加年利率5.37%(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6.5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蔡旭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燕雪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