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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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 陳雪貞 相對人 邱瑞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80年2月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725,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為80年2月6日至80年6月6日,清償日期為80年5月10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80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50萬元,並於同日簽發同額、到期日為80年5月10日、票據號碼為TH010933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四、本院於111年5月19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嗣相對人陳報稱本抵押權設定登記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應予塗銷,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仍有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未塗銷,又經本院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是否業已確定,經函覆上開判決上訴中尚未確定,尚不生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確定效力。因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延平67029.77全部2苗栗縣竹南鎮延平672307.4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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