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蔡夆澤 被告 楊信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被告應將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所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土地與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兩造之不動產附買回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作為前開標的之買賣總價,應可認定為交易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