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黃秀英 相對人 吳旭金 關係人 陳宗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旭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吳旭金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權存在,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關係人陳宗寬(下稱陳宗寬)於民國88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約定於同年12月31日清償,並簽發本票為據。詎清償期屆至後,陳宗寬未依約清償,遂以相對人吳旭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陳宗寬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金額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於91年10月29日登記在案。然陳宗寬就前開債務仍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100,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6月7日通知相對人吳旭金及債務人即關係人陳宗寬陳述意見。陳宗寬則具狀表示:伊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係因為簽賭六合彩,簽賭金何來利息。況且簽完本票後伊還有繼續簽賭,也有陸續還款,只剩欠10幾萬元。另聲請人已經把抵押權賣給第三人 林麗蓉 ,但未將本票交給林麗蓉,現在才拿該本票對伊提告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其於聲請時提出之抵押權及債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等證據資料,由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其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首揭說明意旨,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陳宗寬雖陳稱聲請人已將該抵押權出賣予他人云云,惟其所提出之證據即本院執行命令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係因聲請人之債權人即第三人林麗蓉前向本院聲請執行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抵押物設定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9214號執行事件核發扣押命令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該抵押權禁止處分登記。然該強制執行事件嗣經第三人林麗蓉撤回執行而終結,前開執行命令及抵押權禁止處分之查封登記均已撤銷及塗銷在案,亦有本院前開執行事件函文在卷可參,足見第三人林麗蓉並未因該執行事件而受讓該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甚明。況本件聲請人仍係如附表所示抵押物登記之抵押權人,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從而陳宗寬前開之主張自非可採。另陳宗寬雖主張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為賭債,且有陸續還款,只尚欠10幾萬等語,則均屬對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存否及其數額等實體事項為爭執,則依首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陳宗寬如就前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自不得以前開之主張,於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程序中阻止聲請人行使其抵押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34號所有權人:吳旭金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竹山鎮後埔子水車206-1883627985分之11781備考吳旭金2南投縣竹山鎮後埔子水車206-2389227985分之11781備考吳旭金3南投縣竹山鎮後埔子水車206-3898627985分之11781備考吳旭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