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9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田若堯
魯信光 反訴被告即原告 鍾美蓮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兩造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330元(計算式:143,330元+200,000元=343,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𦆀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