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債權人 李國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町 繢即 李如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㈡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38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代償收據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