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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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權人 李國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町 繢即 李如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支票等)。

㈡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38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代償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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