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台灣貝斯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曹淑芬 即皇宇水電工程行、「 廖俊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㈡確認附表「兌付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欲記載本票「到期日」?)。
㈢對背書人廖俊皇聲請本件「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聲請人尚不得逕對背書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