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 林杏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 楊耀欽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四、請具狀載明本件欲聲請之本票相關資料(發票人、發票日、受款人、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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