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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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就減得之刑暨所定之應執行刑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95年12月9日│同左││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同左││││1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0│同左││事││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6日│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0│同左││判││號│││決├───┼────────┼────────┤││判決確│96年6月25日│同左│││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台幣貳仟元折算壹│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