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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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盜版影音光碟片陸拾捌片、空白光碟伍拾片及空白信封袋捌拾叁個,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21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電腦主機1台、盜版光碟片68片、空白光碟片50片及信封袋83個,均為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
1紙在卷可稽,且分別核係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扣案之掛號函件執據405張及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因與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犯行無直接關聯性,是聲請人聲請併予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