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0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甲○○受刑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即受刑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千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
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茲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7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甲○○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紙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於民國
97年11月21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送達回證2紙在卷足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