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明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玖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肆拾萬柒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貳拾叁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