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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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債務人 王朝宗 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3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單,財產價值為預估之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0,303元(見本院卷第69頁),並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並分配予各債權人。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8年6月18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1│南山 康寧 終身壽險保險單│130,303元│││(保單編號:Z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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