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111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另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11公克)係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堪認屬實。而被告於110年8月4日遭警查扣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25公克,驗餘淨重0.11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457號鑑定書可參,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稱上開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是其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餘之物,堪認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確實與被告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屬被告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