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原名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所謂「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係指法院已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僅
未確定其費用額之情形而言;若法院於訴訟費用之裁判中已
併確定其費用額者,自無從適用前述規定,另以裁定確定之

二、查本院96年度板小字第2858號民事判決主第2項載明:「訴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且相對人甲○○之上訴
亦經該事件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即
已併確定其費用額,並因判決確定而有執行力,無再以裁定
重複確定之必要,自應駁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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