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2332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孔雀王朝 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