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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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秀治 即 陳建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陳建春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秀治即陳建春之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陳建春之繼承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