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