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王煥舜 被告 吳炳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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