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文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文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文峰前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04年4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8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35號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4年4月10日入監執行,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1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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