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62號聲請人 王玉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春金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0年1月2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110年1月20日,尚未屆至,故聲請人須俟到期日後始得向發票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倘於到期日前向發票人請求時,其本得拒絕付款,故聲請人此時向本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