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涂朝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秋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