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6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靜雄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靜雄前因水源污染問題,與告訴人 李蓮 對素有不睦,詎其明知告訴人李蓮對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阿南巷27之1號之住處旁空地設有圍牆及鐵門,係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竟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00年8月11日6時40分許,未經告訴人李蓮對之同意,即擅自侵入告訴人李蓮對所有上開住處旁堆放物品之空地,因認被告許靜雄涉犯刑法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李蓮對告訴被告許靜雄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罪,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當庭撤回告訴在案,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份在卷可按,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