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侑霖選任辯護人廖嘉琳律師
李銘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侑霖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1年6月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1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今年5月未到庭,是因為被告未住在家中,故未收受該開庭通知所致云云。惟查,證人 張育源 已於本院證稱:被告曾與其聯繫,並要求其於本院101年5月24日之審理期日不要到庭等語明確,顯見被告確已收受本院上開期日之審理傳票,而有刻意不到庭之情,辯護人前開所辯,顯屬無稽,難以信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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