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即T.S.LINESLTD.)
Kong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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