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人 邱姿瑛 律師(即 胡甄芸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胡甄芸與被上訴人 胡明立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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