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吳龍海 被告 鄭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所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被告所有面積52.8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共有人。此既係基於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為全體共有人請求返還之面積計算為宜,並非以原告應有部分土地為計算。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係52.8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10,5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4,400元【計算式52.8×10,500元/㎡)=55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