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蘇志元 被告 徐思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依達法官余珈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