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蔡洪煜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1,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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