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號聲請人 羅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000元(即願給付聲請人之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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