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9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3,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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