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9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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