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楊秋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志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慧娟